为加强海洋渔业安全生产管理,确保渔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渔业和渔村经济的健康发展,8月中旬,汕头市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广东省渔港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并印发《汕头市海洋渔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汕府〔2005〕48号),主要内容如下:
一、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实行渔业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沿海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落实渔业安全生产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渔业安全生产管理经费和救助资金予以保障。市、县(区)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渔港监督机构具体负责渔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及公安、边防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有关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二、渔业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对所属渔业船舶、船员及设施安全全面负责,船长对本船及船员安全直接负责。渔业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履行下列渔业作业安全职责:一是对渔业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二是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档案,制订事故应急预案;三是组织实施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四是依法为渔业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或购买人身保险;五是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渔业船舶的船长、轮机长、驾驶员和轮机员等人员,必须经过相应的专业技术培训,持有合格职务证书。其他船员必须经过专业技术训练。
三、渔业船舶必须依法办理检验、注册登记手续,并按规定取得相应的渔业船舶技术证书、航行签证簿、船舶国籍(登记)证书、渔业捕捞许可证、船舶户口簿等有效证书、证件;配齐消防、救生、通讯、导航和号灯、号型等安全设备;配备海图、航行记录;清楚刷写船名、船籍港,标示船名牌。渔业船舶未按规定配齐职务船员的,不得出海作业。严格控制渔业船舶钓鱼作业人员数量。
四、当气象部门发布热带气旋及台风预警信号时,禁止渔业船舶出海作业;航行作业的渔业船舶应当停止作业,并采取有效的抗风、避风措施。当气象部门发布能见度小于1公里的海雾时,航行作业的渔业船舶应停止航行,并采取应急安全措施。
五、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海难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健全海难救助领导机构,指挥、协调和处理海难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接到海难事故报告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详细了解事故要素,并立即向有关职能部门和海难渔业船舶属地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有关职能部门和海难渔业船舶属地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海难事故报告时,应当按照海难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规定,立即组织人员进行救援、救护工作,并按规定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渔业安全生产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都有权检举和投诉。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检举投诉受理制度。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工作人员,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